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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3 来源:K8凯发餐饮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

      凯发在线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省市场监管局从2021年全省已办结的97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案件类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假冒、地理标志侵权、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案件质量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案例的发布对于引领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人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咖啡桌”“餐桌”“梳妆台”等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居然之家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2021年12月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请求该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家具产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在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疫情防控影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合议组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定12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12件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请求人未能提供被请求人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2021年12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12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此系列案件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程序灵活、及时快捷的优势。办案机关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创新性地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并主动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仅用20天便作出了行政裁决,快速地制止了侵权,有效节约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该批案件的请求人2020年已通过行政途径快速制止了8起侵权行为,并通过后续的司法途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协调运作,有效保护创新的制度优势。

      请求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7.8,名称为“拖拉机用油箱”的专利权人。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拖拉机上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拖拉机油箱,涉嫌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该局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拖拉机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储油的技术功能外,其整体形状设计还要与拖拉机相适配,对拖拉机外观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一定的视觉效果,因此不仅仅具有技术功能。被请求人销售的“拖拉机用油箱”,其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本案来说,被控侵权产品系拖拉机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储油的技术功能外,其整体形状设计还要与拖拉机相适配,对拖拉机外观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一定的视觉效果,因此不仅仅具有技术功能。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技术功能零部件的适用范围,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21年7月13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桓台县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宜中电煎锅标注专利标识:“本产品荣获香港国际专利博览会金奖,证书号:0125886397”,但未标注专利号,该电煎锅产品标注生产厂家为邹平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对应的2个专利号:ZL1.6、ZL9.X,经查:专利ZL1.6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撤回,已处于无效状态。专利ZL9.X是有效专利,专利名称为电煎锅(新时尚)。但执法人员将ZL9.X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后发现,ZL9.X专利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专利产品,但标注了专利标识,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ZL9.X虽然是电煎锅的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但该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电煎锅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在同类但与其不同的其他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本质上相同,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该案执法人员办案逻辑严谨,深入分析挖掘,及时予以查处,对其他执法人员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是美国章节四公司在第25类“服装、衬衫;T恤衫;帽子(头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0年3月发现当事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商贸店在某商场设立“Supreme”专卖店,销售带有“Supreme”标志的服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因当事人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为侵权商品并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2020年4月1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服装,未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来源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0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在回头看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原“Supreme”专卖店改为“Supreme tony”专卖店,销售的服装领标上使用“Supreme tony”商标,而服装上仍印有“Supreme”商标,涉嫌再次侵犯“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1月8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405件侵权服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典型案件。当事人第一次被查获后,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证明,但其后不停止销售行为,反映出其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应认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罚,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又是一起涉外案件,也是国内首个执法机关主动联系supreme商标权利人,依法保护其商标权的案例,受到supreme商标权利人的充分认可。此案例体现了我国执法部门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第9137205号商标均为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9月13日、2025年8月13日。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从浙江武义发货的一批油链锯涉嫌侵犯“STIHL”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排查该批货物集装箱已入场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经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货物运输方确认,涉案商品所有权人为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关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运输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检查,在集装箱内发现有“STHIL” 标识的(油)链锯315盒、630台。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突出标注“STHIL”,机体外罩两侧及顶部标注“STHIL”字样,产品主体上部橙色外罩与下部浅灰色外罩的颜色组合,与第9137205号颜色组合商标组合相同,颜色近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由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违法经营额49140元。

      2021年9月13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630台侵权商品(油)链锯、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系一起商标侵权行为经过地执法机关行使管辖权的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海关以及港口管理单位等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既保证了集装箱内其他合法商品及时通关出口,又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避免了对商标权利人造成进一步伤害,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该案是一起涉外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原则,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9093528、5066126、5825853、5825854、5825827、5826088号“CNHTC及图”商标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重汽”)的注册商标。2021年4月21日,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济南市某汽车配件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销售侵犯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的店铺6家,查封扣押涉嫌侵权的汽车配件近3000件,涉及产品型号50多个。

      经查,6个当事人在明知购进商品为假冒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并进行销售,且不能提供相关产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总计16.63万元。

      该系列案件是基于商标权利人投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查办的系列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标准,与商标权利人密切配合,与公安单位协同联动,有效避免了相关违法当事人转移隐匿侵权商品,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其中涉及济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6件。2021年3月16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看到国家对戍边英烈相关事迹的宣传报道后,为蹭英烈事迹热度、谋求不当利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清澈的爱”商标注册申请,其行为亵渎了英烈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顶格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案当事人将戍边英烈战斗口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企图借英烈热度图谋不当利益,不仅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亵渎了英烈尊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办案机关在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到处罚决定下达,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含法定陈述申辩时间)便处结案件,弘扬了社会正气,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2021年8月5日,全红婵获得2020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冠军后,山东某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1件“全红婵”商标注册,申请类别为第32类,申请号58301321。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发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将当事人的商标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明知全红婵是奥运冠军、公众人物,在全红婵夺冠2日后即申请“全红婵”商标注册,严重侵害了奥运冠军得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四)、(六)项的规定,构成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顶格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将奥运冠军得主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企图借奥运冠军热度谋取不当利益,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侵犯了奥运冠军的姓名权。虽然当事人仅提交了1件商标申请,但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力地震慑了商标恶意抢注违法行为,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同时也为基层监管部门查处涉及重大活动、知名人物等恶意商标申请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第19564618号“BORDEAUX”商标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21年9月1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750ml/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等三款产品上使用“BORDEAUX”字样。经查,当事人受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涉案货值39240元。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BORDEAUX”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750mL/瓶)60瓶、公爵大酒窖干红葡萄酒(1.5L/瓶)300瓶、公爵传奇干红葡萄酒468瓶,并处罚款50000元。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也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及委托生产方均非该商标的集体成员,无权使用该集体商标。本案的查处,既展现了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同保护理念,又是山东省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8月9日,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洁玉毛巾官方微博”企业微博号,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分别发布标题为“东京奥运会 奥运健儿勇夺桂冠”和“洁玉毛巾为中国喝彩 祝愿奥运健儿们勇夺桂冠”的微博消息,擅自使用“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宣传,并在8月2日主动将相关页面删除。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

      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使用奥运字样、会徽标识等进行商业宣传,此类“搭便车”“蹭热度”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有效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向国际社会展现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